丰南区产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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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产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唐山润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4 08:13:08

参与方位置编码

对参与供应链等活动的法律实体、功能实体和物理实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法律实体是指合法存在的机构,如:供应商、客户、银行、承运商等。功能实体是指法律实体内的具体的部门,如:某公司的财务部。物理实体是指具体的位置,如:建筑物的某个房间、仓库或仓库的某个门、交货地等。)

代码结构

参与方位置编码由厂商识别代码、位置参考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用13位数字表示。

其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9位数字组成。位置参考代码由3~5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什么是可追溯性(Traceability)?

Traceability是由Trace(追踪)和Ability(能力)组合而成的复合词,中文翻译为“可追溯性”。“可追溯性”是指通过唐山条码标签来追踪和溯源一个产品的源头、应用和位置的能力。在汽车、电子零件、食品、医疗等不同行业中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基本含义如下:从原材料和零件的采购到加工、装配、流通、销售等各工序中,记录制造商、供应商、销售商等信息,使其处于可追踪历史记录的状态。

全过程追踪

“召回事件”难掩产品质量之痛

中国汽车行业

汽车是人们出行必需的交通工具,安全性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根据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的数据统计发现,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质量问题,我国共计划、开始实施汽车召回2000多万辆,其中,涉及68个汽车品牌,68527辆商用车,事件涉及了众多汽车品牌企业,故障问题几乎覆盖了和主要汽车零部件。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然而由于有的生产企业质量把关不严,产量存在缺陷;还有的市场渠道混乱导致假冒伪劣零部件猖獗,这一切都严重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2016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汽车零部件企业被纳入召回体系。事实上,汽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产品,工艺复杂,包含了上万种零部件,而批量的生产线,难免个别零部件会出现安全缺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短期内查找到某一或若干零件属于哪家厂家生产,操作难度可想而知。所以相关责任企业只有建立汽车零部件条码追溯体系才能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

中国乳品行业

乳品安全关系到中国“下一代”的健康,“三聚氰胺”的事件让7成中国人不敢购买国产奶粉。然而,仅仅时隔8年后,上海又发生一起乳品安全重大事件:上海嘉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库存过期的276吨新西兰产“恒天然”烘焙用乳制品销往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在现场查扣涉案产品109.2吨,但仍有166.8吨过期产品下落不明。经查证,那些“下落不明”的166.8吨过期产品已经销售给多家公司以及江苏、河南、青海等下游经销商,以批发和网店等方式售往全国各地。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威胁,也再一次伤害了消费者对奶业的信心。

国外肉类行业

在1999年2月,比利时发生了严重的二恶英污染事件。由于没有可追溯性系统,直到4个月后,比利时政府才宣布找到污染源头——福格尔公司,事件导致比利时政府公信力直线下降,经济损失超过10亿欧元。

德国最主要的肉类与香肠加工商Rasting公司和牛肉屠宰商Westfleisch公司受此次污染事件波及,但两家公司使用条码追溯系统,对每头牲畜、每个肉块都贴上UCC/EAN-128条码标签,从而实现了从牲畜到美味食品全程的产品跟踪与追溯。

Westfleisch公司在屠宰好的整牛上贴上UCC/EAN-128条码标签

Rasting公司通过Westfleisch公司发送的产品信息电子邮件来核对箱号、物品信息、重量和批号,正确无误后才被签收。

Westfleisch公司为Rasting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标签

和前面两个事件不同的是,Westfleisch工厂和Rasting公司在此次召回中,得益于条码追溯的成功应用,和比利时政府的4个月时间相比,他们仅用了36个小时就将所有产品召回工厂,公司受到的经济损失和信用影响非常小。

可追溯性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产品可追溯性源于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在产品的设计、制造等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可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群体造成威胁。在ISO9000标准中的第7.5.3条款明确规定: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记录。

对于企业来说,供应链跟踪往往非常复杂。首先,中间参与的环节很多,制造商、装配商、包装商、运输与物流企业以及消费者全都会参与其中,管理难度很大。其次,物料和产品种类繁多、各部门信息分散、系统效率不高、产品出现问题无法快速有效的定位等等。为了确保对产品特性的控制和检验,产品在生产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原物料到达、储存、生产、仓储、分销和销售)都能在合适的时间抵达正确的目的地,物料和产品的完整追溯对制造型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厂商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若措施不当或采取时机太晚,将严重影响客户或消费者对其的信任度,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生产流程中的各个阶段

可追溯性的两种分类方式

可追溯性的分类方式有多种,大致可分为外部(产品供应链过程追溯)和内部(产品生产流程追溯)两种。

外部:产品供应链过程追溯

供应链可追溯性是指在不同的供应环节之间可以追溯从原材料和零件的采购到加工、流通、销售历史记录的状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条码标签技术对每个产品赋予唯一身份标识(序列号),实现“一物一码”,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而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提升企业品牌信誉度及产品消费者粘性,特别是发现产品问题时,可以帮助企业尽早发现问题源头。

内部:产品生产工序追溯

产品生产可追溯是指在企业限定的范围内,掌握工件使用、人员操作,信息交接等不同工序信息之间的追溯。例如,在某发动机装配车间中,从供应商购入凸轮轴、活塞等发动机零件,由何人在何时领用,负责将这些零件装配起来,之后又由何人接手下一道工序。管理、使用这些产品的制造历史记录和检查结果的信息可称作内部可追溯性。

条码标签是实现产品追溯的最佳工具

经过几十年的普及应用,条形码以输入数度快,可靠性高,采集信息量大,灵活实用性强等特点,已经成为商品必备的识别符号,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条码标签解决“从哪里来”和“到那里去”的问题

1、原料管理(原料从哪里来?):包括上游供应商信息,原料生产、采购、检验、仓储等信息。

2、生产管理(原料加工成什么产品?):包括工厂车间,负责人,生产计划、生产指令、生产质检等信息。

3、分销管理(产品到哪里去?):包括经销商管理、分销区域管理、帮助企业实现分销的渠道管理已经分销的流向管理。

条码标签掌握从原材料到产品的整个动向

内部工序的可追溯性有利于准确掌握产品加工、人员动向,工具使用等情况,可提高生产和管理的效率。从原材料和零件到货到产品出厂的过程中,收集、管理制造工序的作业信息,在制造工序的可追溯性中,对产品或批次加上序列号,关联各工序的作业内容、检查结果、尺寸信息,并用于后期工序的装配作业。

制造工序可追溯性

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帮助下,条形码已经成为供应链管理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以追溯“全覆盖、全过程、信息化”为目标,条形码肩负着追踪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消费者的全过程的使命,不仅可以实时对产品或工序精准定位,还提高供应链中的反应速度,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有效的避免了流程中的人为错误,条形码标签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实现产品追溯的最佳工具。

唐山条码标签在各个领域对象的益处:一、制造商:提高商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竟争力;便于搜集销售信息,了解消费趋势,有效制定生产、销售和采购计划;提高库存管理的工作效率。通过商品销售信息的搜集和分析,便于制定产品定价。

二、批发商:快速、精确地处理订货、送货;库存管理精确、详细,防止资金积压;提高对零售业的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

三、零售商:搜集商品信息,掌握畅销商品,增加获利;结帐更加迅速,精确。便利商品价格的变更;节省人力,防止工作人员舞弊;获得库存、订货、营业、分析等有效管理。

四、零售商从业人员:结帐快速无误;提高工作兴趣,不易疲劳,可以改善对顾客的服务质量。

五、是对消费者的好处:获得迅速、优质服务;由于结帐时排除了计算上的错误,顾客可以安心购物;由于条码扫描的商店能对顾客提供较多、较好的商品选择,消费者可获得较佳的购物环境。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唐山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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