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商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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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商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唐山润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8 08:05:23

唐山条形码打印碳带的区别与选择碳带是打印时非常重要的材料,一般来说,碳带的好坏,除了决定打印头的寿命还关系到打印的效果。良好的碳带,能够保护打印头,产生的效果可以准确的附着在纸张上面,不容易扩散,也不容易脱落。碳带的主要构成碳带就其材料分类,可以简单的分为以下三种:

1,腊基碳带:即以腊和碳黑(假设为黑色碳带)为主要材料,作为涂层材料的产品。腊基碳带是最经济便宜的碳带,主要用于一般纸张的打印,使用腊基碳带必须注意的是与纸张的配合,腊基碳带使用用于表面手感上略有凹凸的材质,比较不适用于表面光滑如镜的材料譬如PET材质的产品。腊基碳带约占有市场的70%左右份额,是一般打印麦头等大型纸张标签常用的产品。

2,树脂碳带:如果打印的资料必须要求能够抗溶剂抗高温等等,用于化学产品包装,或者必须耐高温,用于电器发热部位的,或者必须打印在特殊的PET等化学成品上的,建议使用树脂碳带,因为树脂的成分材能够达到以上的要求,不过这种碳带通常价格比较高昂,不过打印效果还是必须和纸张/打印介质搭配才能达到最好的打印水平。

3,半脂半腊碳带:即以腊和树脂混合为主要材料,作为涂层材料的产品。混合的比例则随着需要而改变,主要用于表面比较光滑的材料,一般对于表面要求比较严格的产品适合使用,譬如普通消耗性产品的标示,其表现就是结合上列两种碳带的优点而制成。

蜡基碳带特点:广泛的标签适应性,通用性好。打印效果优异,成本经济。耐高温,可适用于高速打印。适用范围广,可适应不同被打材质。防静电背涂层易于有效保护打印头。适用场合:普通标签;发货,仓库和收货标签;零售业的标签和吊牌;服装标签适用介质:涂层纸标签和吊牌(热转印纸,普通铜版纸);

存放:为了保证最好的性能,请按如下的环境要求使用,运输和存放碳带使用环境:5℃-35℃,45%-85%的相对湿度存放环境:-5℃-40℃,20%-85%的条件下存放。

唐山条码是服务所有的企业,条码面前众企平等。对于企业来说,商品条码作为每个商品唯一的“身份证”,具有全球通用的特点,也就是说,条码是企业走入国内国际市场的敲门砖,是商品行销全球的通行证。无论是传统零售商还是现代物流提供商,以及未来零售、无人零售通通都需要条码。

我们从三大方面说明为什么要注册商品条形码

(一)小条码大趋势

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苏宁等国内40余家知名电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ECR委员会的共同倡导下,向全国的电商企业、制造企业发出的“电商应用商品条码联合倡议”。该倡议指出:制造商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确保商品一物一码;另外发现,制造商还应遵循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填报规则,及时准确填报商品信息;电商平台应以身作则,对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查验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对未使用商品条码或使用不规范的制造商、供应商、商家,敦促其改进。

(二)小条码大应用

商品条码最初的作用是用于结算,提高效率,后来拓展了食品安全追溯、物流、仓储管理等功能。商品条码在生产、物流、仓储、收货、发货、销售、售后等过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它成为双11所有电商都极为关注的重要细节。在收货时觉得,统一的商品编码,则可以随时为用户提供关于商品的准确信息。方便企业快速解决售后服务问题,方便用户对商品的动态监控。最后,对于消费者(即买家)来说,通过扫描条码获取产品信息,能够精确搜索产品,进行比价,购买,让消费者网购更放心。

(三)小条码大作为

商品条码发展到现在,已经完全构成了一套成熟的技术体系,不仅有编码,还有自动识别技术和数据交换。目前,这套体系已经在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经济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及智能手机的日益发展,更是扩展到了数据传输、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服务等领域。想要说的就是在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没有统一的商品条码寸步难行。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和通行证,全力助推发展新经济。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唐山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唐山条码自动识读技术可分为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两部分。

自动识读硬件技术主要解决将条码符号所代表的数据转换为计算机可读的数据,以及与计算机之间的数据通信。硬件支持系统可以分解成光电转换技术、译码技术、通信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

自动识读软件技术一般包括扫描器输出的测量、条码码制以及扫描方向的识别、逻辑值的判断,以及阅读器与计算机之间的数据处理等几个部分。

在条码自动识读设备的设计中,往往以硬件支持为主,所以应尽量采取可行的软措施来实现译码及数据通信。近年来,条码技术逐步渗透到许多技术领域,人们往往把条码自动识读装置作为电子仪器、机电设备和家用电器的重要功能部件,因而小体积、低成本是自动识读技术的发展方向。

条码识读技术主要由条码扫描和译码两部分构成。扫描器只是把条码符号转换成数字脉冲信号,而译码器是把数字脉冲信号转换成条码符号所表示的信息。

条码符号是由宽窄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组合起来的一种信息符号。常见的条码是黑条与白空(也叫白条)印制而成的。因为黑条对光的反射率最低,而白空对光的反射率最高。条码识读器正是利用条和空对光的反射率不同来读取条码数据的。条码符号不一定必须是黑色和白色,也可以印制成其他颜色,但两种颜色对光必须有不同的反射率,保证有足够的对比度。扫描器一般采用630nm附近的红光或近红外光。

由光源发出的光线经过光学系统照射到条码符号上面,被反射回来的光经过光学系统成像在光电转换器上,使之产生电信号,信号经过电路放大后产生一模拟电压,它与照射到条码符号上被反射回来的光成正比,再经过滤波、整形等信号处理,形成与模拟信号对应的方波信号,经译码器按一定的译码逻辑对数字脉冲进行译码处理后,解释为计算机可以直接接受的数字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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